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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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6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常伟清:

本院受理原告封倩诉被告常伟清、孙海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常伟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950元;2、判令被告常伟清支付自2018年4月10日起以28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6636.6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935.05元(暂计至2021年4月13日,实计至本息全部结清止);利息合计19571.65元;3、判令被告孙海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计:48521.6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郭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力与被告郭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王俊青: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丽诉被告王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俊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永丽借款本金29489.39元;二、驳回原告刘永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俊青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段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沈立峰诉被告段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段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沈立峰借款本金180000元,并以18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3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基准利率(LPR)4倍支付利息。驳回原告沈立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7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段文龙承担公告费500元、诉讼费5876元,原告承担诉讼费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王德茂:

本院受理原告徐海龙诉被告王德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史连敏、董凤英、陈岩:

本院执行执行申请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史连敏、董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岩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邓伟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与被告邓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与被告邓伟平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到期;二、被告邓伟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3月25日的借款本金359404.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三、被告邓伟平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支付从案涉借款起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四、被告邓伟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支付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马志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枫诉被告马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1460元;实际利息从2018年10月22日借款日起按2分计算,到起诉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陈炜:

本院受理原告刘君与被告陈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7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君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381元,后续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君负担123元,由被告陈炜负担523元,被告陈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君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刘坤:

本院受理原告朴英子与被告刘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何前良、张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满锁诉被告何前良、张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60000元及利息51600元(以本金为基数每月按照百分之二的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26日开始计算至最终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秦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爽诉被告白军民、秦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国华、白军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爽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利息31179元(截至2020年11月23日),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支付借款利息从2020年11月24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高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君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张本贵:

本院受理原告艾立顺与被告张本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邱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康清河诉被告邱小青(2020)内0125民初263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内蒙古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内蒙古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12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陈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涛与你、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海涛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韩玉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韩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13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包那申乌日塔(包那那):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4005号原告崔福泉与被告包那申乌日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福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包那申乌日塔偿还欠教30000元、利息36456元【(30000元×0.02元×55个月,2016年1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30000元×0.0128元×9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本息合计66456元;二、以2021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0.0128计算至清偿完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吕文:

本院受理原告石海艳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解除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强之间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ZLC20170123259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同编号为ZLC20170123259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 G01955,车架号LFV2A2BS5D4014497,车牌号:蒙GDR 906),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三、被告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租金79490.6元及逾期利14419.83元(计算至2020年10月18日),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756元,合计97666.43元,并支付以拖欠租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四、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大众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G01955,车架号LFV2A2BS5D4014497,车牌号:蒙GDR 906)与被告林强协议折价或将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有给付内容判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2元,由被告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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