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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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丽影、苑长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利文诉王丽影、苑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0521民初260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王利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利息9560元[10000元×月利0.02×43个月(2017年1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10000元×月利0.012×8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本息合计19560元;二、从2021年4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月利0.012元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海红: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33号原告代春雷诉被告海红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代春雷与被告海红离婚;二、婚生子代文轩由原告代春雷抚养,被告海红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此款从2021年7月1日开始给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代春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朱宝富:

原告郑兴彬与被告朱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宝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郑兴彬借款本金52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宝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何金生、周颖娟:

本院受理原告孙淑红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作出(2021)内052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金生、周颖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淑红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自2018年3月25日始按月利率1%给付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止。案件受理费211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何金生、周颖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结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110.00元。若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视为撤回上诉。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内蒙古宇顺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合法取得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对你方的债权及相关所有权益。执行案号为(2020)内06执恢125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已对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东胜区大桥路北28号街坊1号楼101、102、10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东

胜区字第109031207807);位于东胜区大桥路北28号街坊1号楼1层105号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20785);位于东胜区大桥路北28号街坊1号楼1层104号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07808);位于东胜区大桥路北28号街坊1号楼202、203号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109031207806);位于东胜区大桥路北28号街坊1号楼201号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109031207804);位于东胜区大桥路北28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鄂国用2011第000390)的房产及土地进行了评估,经过两次拍卖且均流拍。经申请人的申请,现已将上述不动产以物抵债,并作出了以物抵债裁定书,如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评估拍卖及以物抵债存有异议,请在此公告发布后的60日内向本院提出,否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张先桃: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温银小与被执行人张先桃、王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3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先桃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7号街坊区一中小区5号楼1层5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051308906)房产一处;二、内蒙古民正估字[2021]第0094号估价报告,评估上述房产的价值为:154475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魏向华: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先春诉被告魏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从2011年1月28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141048.9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计算),本息共计391048.97元:三、判令被告承担从2020年12月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2、[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魏向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达拉特南路支行的账户(账号: 6214670460007682772)4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后立即执行。]}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里,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党羽、苏乐:

本院受理原告刘克敏诉被告党羽,第三人苏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至,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79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张展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金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展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549097.88元;2、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郭晓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集资参与人:

郭晓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17)内0602刑初161号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刑事判决书判项第二项变更为,“二、查封、冻结在案的下列资产发还集资参与人: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1号6号楼3单元405室房产中郭晓红所占份额;2、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街坊益苑小区1号楼1102室房产中郭晓红所占份额;3、被告人郭晓红在内蒙古草原兴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和分配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许小建、赵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萍诉被告许小建、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回借款本金60000元;2、判决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张雄、王鲜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卫生诉被告张雄、王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000元,利息177120元(从2011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按月息2%计算);并支付从2020年6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的利息,月息2%。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罗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史俊科与被告罗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史俊科借款本金8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杨建峰: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建峰、刘旭、王雅亭、王桂霞、郑玲、许刚、孙俊梅、杨小平、刘慧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2021)内0602执恢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杨建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校园路2号街坊满世尚城小区19号楼A单元1102室房产一处。二、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编号为:内蒙古民正估字[2021]第002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在价值时点评估市场价值为:983331元。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荣诉你和乔凤琴、李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625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乔凤琴、李再强、贾文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王永明、石金沙:

本院受理原告王四诉被告王永明、石金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王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四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王永明、石金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四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王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王永明、石金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赵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褚毅军诉被告赵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褚毅军尚欠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159497.23元(截至2021年1月1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褚毅军律师费1.8万元;三、驳回原告褚毅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79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赵永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邵忠科:

本院受理原告史猛虎诉被告邵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贰万元整(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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