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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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5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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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要武: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强诉被告吕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吕要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海强尚欠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吕要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夏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朱磊诉被告夏文清、第三人冀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文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从2020年2月8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王海龙、吕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海龙、吕燕燕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230273.5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79415.6元);上述两项共计309689.2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王忠厚、黄慧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忠厚、黄慧林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71358.7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2年7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29310.5元);上述两项共计100669.2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石防治、刘改先: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防治、刘改先、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58229.8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22113元);上述两项共计80342.86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杨宝明、周丽芹: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宝明、周丽芹、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168695.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67330.7元);上述两项共计236026.4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呼和浩特市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虎龙与被告回民区超远变频自动化给排水供应站、呼和浩特市管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边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民与被告边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梁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鎏畅交通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梁东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孙建福: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孙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郭瑞:

本院受理原告于鹏飞诉被告郭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李梓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五兴业主委员会大厦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李梓萍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五兴大厦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五兴大厦业主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杨大志: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学与被告杨大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苗志红:

本院受理原告展成隆诉被告苗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872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2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王落实:

本院受理原告曾献珍诉被告王落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利息从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8日按月利息二分五厘计算,共计163200元,利息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日为止。本息共计3432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3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李兵、岳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聂世光、白冬梅诉被告李兵、岳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兵、岳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聂世光、白冬梅代偿款89811.75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5元,由被告李兵、岳玉琴负担。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李兵、岳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智、马富雪诉被告李兵、岳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兵、岳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智、马富雪代偿款89811.75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5元,由被告李兵、岳玉琴负担。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李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灵臣与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灵臣借款21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李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郑学武:

本院受理原告王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因原告王廉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782民初1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王富祥:

本院受理原告关海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乌宝财: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付果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军诉被告杨永强、付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杨永强在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管辖。)。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神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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