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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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乔彩霞、闻一多: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乔彩霞、闻一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6日

突泉县牤牛海庆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李艳飞、李秀芹、突泉县牤牛海庆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突泉县庆波洗煤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烟华贸营销有限公司、武建营、赤峰崟叶烟酒有限公司、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朱振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振华、董美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26号之一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张锁云、郭光利、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郭光利、张锁云、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张锁云、郭光利、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郭光利、张锁云、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8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杜荣、刘佃有: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佃有、杜荣、呼和浩特秦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张深维、贾俊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苏成元:

本院受理原告曹建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高占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占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91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包达古拉、冯铁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达古拉、冯铁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91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高文强:

本院受理案外人武慧与申请执行人郭奇、被执行人高文强、被执行人王福军执行行为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案外人武慧的异议请求:请求法院中止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2)土左执字第257号执行裁定书及土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121执恢374号公告的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刘佳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王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傅崇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根元诉张建军(2021)内0125民初100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建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王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61408.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4302.1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7年1月25日起,以本金65710.7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0年11月9日利息为11406.1元,本息合计为77116.8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张海英、李慧兰、张俊、刘润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现向你们公告本院(2021)内0826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海英、李慧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罚息(以195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按月利率8.6‰计算,罚息从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二、被告吴银保、吴亚铭、张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被告吴银保、吴亚铭、张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被告张海英、李慧兰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2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932元,由被告张海英、李慧兰、吴银保、吴亚铭、张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2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6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孙学寿: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5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孙学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樊小玲、贾艳花、李宁、李志军、杨俊明: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4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樊小玲、贾艳花、李宁、李志军、杨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高玉林、王林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诉被告杭锦旗黄河古道渔苇业有限责任公司、贺如、袁龙、贺明昌、苏海君、鄂尔多斯市首佳能源有限公司、高玉林、王林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457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锦旗黄河古道渔苇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代偿款6419040元以及从2018年9月27日起至代偿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对被告杭锦旗黄河古道渔苇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镇原什拉召治沙站八连土地[产权证号:蒙(2017)杭锦旗不动产权第000086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贺明昌、苏海君、鄂尔多斯市首佳能源有限公司、高玉林、王林峰、袁龙、贺如对上述代偿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杭锦旗黄河古道渔苇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34元、律师费60000元,由被告杭锦旗黄河古道渔苇业有限责任公司、贺如、袁龙、贺明昌、苏海君、鄂尔多斯市首佳能源有限公司、高玉林、王林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办公室取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赵子君、张俊平: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勇诉被告赵子君、张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子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 10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1年2月28日起算至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2%计算)暂定为10000元;2、被告张俊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王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基与被告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荣基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5000元利息从2015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3000元利息从2016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8000元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荣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贺燕飞、班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第三空间木门全屋定制与被告贺燕飞、班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贺燕飞、班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第三空间木门全屋定制货款2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诉讼费合计700元,由被告贺燕飞、班海霞负担。限们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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