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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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5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佟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周开花:

本院受理原告房守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侯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玉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越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万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1日

金宝刚: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山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催倩、马艳芳、张艳梅、苏倡、赵天伦、李根、王荣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20)内01执异874号、(2020)内01执异875号、(2020)内01执异876号、(2020)内01执异877号、(2020)内01执异878号、(2020)内01执异87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李崇建、周敬蕊:

本院受理上诉人袁登智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崇建、周敬蕊,案号为(2021)内01民终1876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李楝楝、王威军、庞燕虾、张兰女:

本院受理上诉人才让卓玛、王红中与被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楝楝、王威军、庞燕虾、张兰女,案号为(2021)内01民终2089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李文彦:

本院执行申请人孔南宁与被执行人李文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3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薛天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圆霞与被上诉人薛天梅(身份证号41132219831102456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赵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塔娜与被告赵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高慧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8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高慧龙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笔,本息共计31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李玉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玉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92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赵强强: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利云、段利军、张改连、赵恩义、孟林河、赵补来、赵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8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杨宝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周凤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柱诉被告周凤梅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8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张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王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王文俊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0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张俊、刘润兰、张海英、李慧兰: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刘润兰、张海英、李慧兰、吴银保、李海英、吴亚铭、曹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现向你公布(2021)内0826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俊、刘润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罚息(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3.625‰计算,从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5.4375‰计算);二、被告张俊、刘润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罚息(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6‰计算,从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12.9‰计算);三、被告吴银保、吴亚铭、张海英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被告吴银保、吴亚铭、张海英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被告张俊、刘润兰追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3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2703元,由被告张俊、刘润兰、吴银保、吴亚铭、张海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3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6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杨俊江: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张祥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旺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郭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珍与被告郭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刘红梅、李福青:

本院执行申请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燕军、刘红梅、李福青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高艳成:

本院受理原告许永胜诉被告高艳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李丙建、雷宏芳、李向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丙建、雷宏芳、李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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