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卫国、梁德元、余生花、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卫国、梁德元、余生花、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宋卫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从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05月25日的利息4,866, 983.47元,合计8,866,983.47元;二、判令被告梁德元、余生花、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利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1)内0602民初1371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乌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张属平诉被告乌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乌日娜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属平借款2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银刚: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994号原告董春华诉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买化肥款10200元,利息12852元,本息合计230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39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陈连胜: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4013号原告董春华诉陈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250元,利息4818.75元,本息合计11068.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40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梁根娥: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梁根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春海借款本金12750元;二、被告梁根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春海利息元9048.33元[8268.38元(12750元×0.015元×43个月7天,从2017年1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779.95元(12750元×年利率15.4%÷12个月×4个月23天,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2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1月25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春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阿木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阿木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海军欠款9300元;二、被告阿木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海军利息1860元(9300元×0.005元×40个月,从2017年1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2月8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吴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郭贯小、王老女:
本院受理原告徐有贵诉郭贯小、王老女(2021)内0125民初9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郭贯小、王老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沈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诉沈彩霞离婚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9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宇刚诉王利军(2021)内0125民初9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利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宇刚诉王利军(2021)内0125民初9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利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张老根、段最弟、穆瑞强、苏美英、郭翠籽、张文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老根、段最弟、穆瑞强、苏美英、郭翠籽、张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老根偿还借款本金44,000元;2.判令被告张老根偿还借款利息1,172.38元;3.判令被告张老根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计15,222.32元;4.判令被告张老根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2,500元;5.判令被告张老根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6.判令被告段最弟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穆瑞强、苏美英、郭翠籽、张文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24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程俊平、张宗保、呼和浩特市金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一兵诉你与程俊平、张宗保、呼和浩特市金宇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宗保、程俊平、呼和浩特市金宇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给付王一兵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自2008年5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王一兵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王一兵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张宗保、程俊平以及呼和浩特市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张俊伟:
本院受理陈慧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7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陈慧娟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武志峰:
本院受理李晓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4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李晓飞的诉讼请求:事项: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500元(以本金50000元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每月0.015元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以上合计:60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王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李毛小与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内蒙古运创租赁有限公司、刘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安培珍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746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4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布赫:
我院受理的白光琴申请执行布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102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对被执行人布赫投资的位于包头市石拐区第一中学北200米兴石达家园22号楼从东至西1-3单元和23号楼房屋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恢416号二拍拍卖通知书,评估价为12780107元,降价幅度为20%即10224086元,一拍起拍价为12780107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0元,保证金为1533613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王艳:
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蔡宝华与原案申请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左哲、李俊芳、党方树、殷巨凤、付迎忠、王艳、蔡润才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或到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六调解室接受询问。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国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作出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冯耀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冯耀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高顺:
本院受理原告唐春杰诉你与董文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撤销被告高顺与被告董文斌之间就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丽苑阳光城丽清苑12号楼6至7层一单元西户的转让及过户行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