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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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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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红: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75号原告曹格仁其木格诉被告韩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曹格仁其木格借款本金6500元;二、被告韩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曹格仁其木格自2016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曹格仁其木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曹格仁其木格负担5元,被告韩小红负担34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

张阿拉坦巴根(别名张巴根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永田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阿拉坦巴根偿还借款本金19200元(7200元+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何占江: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536号原告孙猛与被告何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具体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占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猛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11318.85元【10083元(15000元×2%×33.61个月,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1235.85元(15000元×15.4%÷12×6.42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1日)】,本息合计26318.85元;二、被告何占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孙猛自2021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孙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

付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程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960号民事裁定书(要点:本案按原告程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5元,由原告程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

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润土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

吴长春、木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润土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包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包来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乌力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来福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包乌力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来福逾期利息7285.42元[7125元(25000元×0.005元×57个月,从2015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160.42元(25000元×年利率3.85%÷12个月×2个月,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来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44元,由被告包乌力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赵永生: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292号原告乔双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4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142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5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张建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瑞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敖国忠: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294号原告敖青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二笔借款本金226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

布仁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301号原告科左中旗包海宝门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93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康梅花、任海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316号原告科左中旗隆欣肉菜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200元利息3774元,本息合计13974元;2.请求判决二被告从起诉之日起10200元为本金月利息0.005元支付至本息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窦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斌与被告窦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窦俊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王玉斌材料款95500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95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7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郭萱: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茹与被申请人郭萱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2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萱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 9559903072358043514)内13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王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苗瑞诉被告王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7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费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陈有权、吕燕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树林召东街支行诉陈有权、吕燕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截止2021年2月27日止的利息为11648.84元,罚息为708.08元,共计92356.92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的利率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产生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赵浩廷:

本院受理原告朱雨峰诉被告赵浩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陈聪: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瑞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瑞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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