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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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阿巴嘎旗鑫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屈咏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元祥、上诉人李胜祥、上诉人宝泉与被上诉人屈咏文、原审第三人阿巴嘎旗鑫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王梅梅、刘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刚诉被告王梅梅、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80000元,利息578.63元,逾期利息37347.95元(自逾期之日2019年3月26日起算,以80000为本金,以借款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4日,最终计算至二被告全部偿清之日),合计117926.5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樊娟清:

本院受理原告郝成林诉被告樊娟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樊娟清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郝成林医药费3448.74元、误工费3958元、护理费687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费300元,共计8693.7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郝成林负担174元,被告樊娟清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车站支行诉乔建忠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杨浩宇:

本院受理原告徐尉斌诉被告杨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浩宇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徐尉斌借款10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徐尉斌负担50元,被告杨浩宇负担8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刘丰、贾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胡玉西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祁海瑞:

本院受理原告姜体明诉被告祁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祁海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姜体明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利息3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2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祁海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姜体明给付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姜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221.1元、保全保函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祁海瑞承担】、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韩英杰:

本院受理原告单坤诉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返还原告4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何淑珍、孙福利:

本院受理原告霍巴根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张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家兴农具修理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关额尔敦宝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梁红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孙小花、康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高查哈如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8日

梁福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大山村化肥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4日

关庆祝:

本院受理原告孙丽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8日

丁城钢:

本院受理原告苏雅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8日

刘嘎日达:

本院受理原告潘海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民族大学与你和第三人通辽市民大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宋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阿巴嘎旗鑫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屈咏文、屈舒、阿巴嘎旗金原萤石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宝泉、上诉人李元祥、上诉人李胜祥、上诉人李子军与被上诉人阿巴嘎旗金原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阿巴嘎旗鑫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屈咏文、原审第三人屈舒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王二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君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二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贾海龙、王颖:

本院受理原告郭英梅诉被告贾海龙、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贾海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英梅借款本金35万元,借款利息52220元(截至2020年11月3日),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继续支付借款利息从2020年11月4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郭英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贾海龙承担7333元,由原告郭英梅承担71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贾海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王永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永样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公告送达。因该案承办人变更,现依法向你再次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慧、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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