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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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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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杨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边晓丽诉被告雷永旭、杨凤英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杨凤英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5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1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3日的利息155793.53元(从2011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按照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3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及从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给付以280000元为本金,从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3日的利息597127.56元(从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按照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3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及从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69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郭牛、张东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建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牛、张东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3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内0602执23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张东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富兴北路西、松林环路北、百洁路东南3号楼-1层-106号(合同编号:2012-0003443)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2019)内0602执恢234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王珲玮:

本院受理原告王辰诉被告王珲玮、王嘉秀、谭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万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张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在成诉被告张永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永飞支付原告工程劳务工资合计219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阿腾花:

本院执行的刘洁申请执行阿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99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9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内0602执恢990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郝志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军诉被告郝志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59400元(计算办法:从2015年5月开始至2020年11月共66个月,每月900元*66个月=5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759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张占斌:

本院受理原告翟其保诉被告魏涛、徐敏和,第三人你、尚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内0621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号楼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张占斌:

本院受理原告翟其保诉被告魏涛、徐敏和,第三人你、尚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宣判后被告魏涛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刘治国、贾淑英:

关于原告郝新正、郭志明、刘治伟、张虎高、郝海军诉被告刘治国、贾淑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杨根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成(张四)诉杨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张飞:

原告雷丽诉被告张飞扶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雷丽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9日期间的生活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王海荣、李宏凯、于国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瑞平与被告王海荣、李宏凯、于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李瑞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8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内蒙古亿金镕投资有限公司、刘金锁:

本院受理原告冯和平诉被告内蒙古亿金镕投资有限公司、刘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667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7077元,及利息174760元(以借款本金137077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28日,月利率按1.5%计算}),本息合计311837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韩长柱:

本院受理原告奴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包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要点:被告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春艳借款27200元。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艳借款83200元。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志萍借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呼吉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海、于伯伟、高文库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朱敖木仁: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海、于伯伟、高文库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齐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海、于伯伟、高文库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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