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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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五原县力农产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李娟、韩连安: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五原县力农产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李娟、韩连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1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杨俊江:

本院受理原告刘向文与被告杨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敦海燕:

原告闫海诉被告敦海燕、第三人通辽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敦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办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小区A区15-1-602室住宅房屋的产权证,第三人通辽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协助;二、被告敦海燕在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后30日内协助原告闫海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小区A区15-1-602室住宅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闫海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敦海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新与被告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维东、高耀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3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137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0305元。二、判决三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李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武与被告王春辉、李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王春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内蒙古林雅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与内蒙古林雅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鄂仲字第00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2日,本院作出的(2021)内01执10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作出的(2021)内01执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公司在中国银行15081998313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483888.1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1年6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21)内01执10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划拨你公司在中国银行15081998313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483888.16元。

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1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内01执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内01执10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向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发放执行案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孙培俊:

本院受理原告包生诉被告孙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22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薛世广、李喜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大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薛世广、李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经纬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山东省大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申请人。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山东省大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薛世广、李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60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由山东省大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内蒙古经纬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丛世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冬诉被告丛世文、李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王二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二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刘丽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尚文杰诉被告刘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3881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哈斯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青海诉被告哈斯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3607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赵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荣诉被告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胡林、罗淑芳: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29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王利霞: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0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内蒙古荣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峰、张宁:

本院受理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0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贾月英、冯辉刚、李金秀、李永千、冯庆辉、檀书莲: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0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郝有才:

本院受理原告云靖翔诉被告刘文光、郝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马艳芳、张会鹏: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4327号原告徐虎堂诉被告马艳芳、张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赵鹏: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888号原告王水龙诉被告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内蒙古陆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凡荣诉被告内蒙古陆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内蒙古陆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被告内蒙古陆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刘亚松:

本院受理的刘廷伶申请执行刘亚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4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张珍平、董彩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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