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国诉武建兵、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9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正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正男、刘玉英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55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张进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茶坊支行与被告张进斌、王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太原市炬程翔物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市生益全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将太原市生益全物资有限公司变更为(2017)内01执20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变更太原市生益全物资有限公司为(2017)内01执20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张俊狗、王瑞平、武美玲、武永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俊狗、王瑞平、武美玲、武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俊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张俊狗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284.42元;3.判令被告张俊狗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计15,185.31元;4.判令被告张俊狗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2,500元:5.判令被告张俊狗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2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6.判令被告王瑞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武美玲、武永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公告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张俊狗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2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鹏达建设集团内蒙古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内蒙古建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终本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李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杨洋与被告李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尚文华、尚斌:
本院受理上诉人皇甫林秀与被上诉人皇甫宝林、尚文娟、尚斌、原审原告尚文华、原审第三人皇甫炎峰、贾晓东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内01民终1765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宋树存:
本院受理原告钱志锋与被告宋树存、侯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钱志锋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均由原告钱志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马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马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4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林海涛:
本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林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4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梁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梁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5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李洪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李洪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4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王林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5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李劲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与被告李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3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刘艳芳、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芳、王强、李来付、宋开英、刘换劳、张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5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邹阳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阳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5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马志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马志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8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何志强、胡小莲、刘二换、李正维: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志强、胡小莲、刘二换、李正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5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青克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青克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68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
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其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其力格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68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邵莲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邵莲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70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