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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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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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苏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70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黄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黄雷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12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张振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雅清与被告张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程永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渠顺诉被告程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程永军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6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高泓波:

本院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7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105民初37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梁继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强与被上诉人梁继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885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贺宝俊:

申请执行人刘志刚与被执行人贺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执异3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执异349号异议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复13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内01执复136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田宝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国诉武建兵、田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9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赵久元: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赵振山申请执行赵久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0130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久元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街原绒毛分梳厂房屋的产权手续。本案即将进入评估阶段,需腾空此房屋,现依法公告送法(2021)内0102执恢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腾房公告、限制高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付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清诉被告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89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本金1989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王靖贺: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强与被告王靖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原告杨德强5177.45元;二、驳回原告杨德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元,由原告杨德强负担332元、由被告王靖贺负担7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靖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刘军爱、曹建军: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军爱、曹建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刘军爱、曹建军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华辰电苑1号楼11层1单元11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常瑞丰、郭瑞钢: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常瑞丰、郭瑞钢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常瑞丰、郭瑞钢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煤气化总公司宿舍1号楼2单元2层6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李红华、杨德忠:

本院受理的贺满喜诉李红华、杨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满喜申请对李红华、杨德忠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前不塔气村的房屋东至贾云霞南至路西至李红华北至路,拆迁编号为N 337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王自勇、张燕:

本院受理的阿思根诉王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思根申请对王自勇、张燕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仕奇公寓7号楼6层3单元16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李坚、刘荣枝:

本院受理的侯静诉李坚、刘荣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侯静申请对李坚、刘荣枝质押的28件紫砂壶进行评估(附紫砂壶清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韩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韩小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海红军(海红君):

本院受理冯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根生:

本院受理原告吴清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包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关银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包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陈银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海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刘喜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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