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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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树春:

本院受理原告赵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赵瑞青:

本院受理原告赵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郝志强: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11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刘爱兰: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11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王素平: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11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赵根元: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11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范建军、郭俊鲜:

本院受理丁树籽、刘彦飞、刘建飞、刘艳华诉被告范建军、郭俊鲜、齐兰英、薛平、武建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国原告丁树籽、刘彦飞、刘建飞、刘艳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3元由原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刘红珍:

本院受理原告靳月顺诉被告刘红珍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郭建权:

本院受理原告张那仁与被告郭建权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贺春绪:

本院受理原告温亮与被告贺春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杨欢: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杨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武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潘一飞与被上诉人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李俊新、孙雨燕:

本院受理原告陆军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陆军与被告李俊新、孙雨燕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李俊新、孙雨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陆军购房款14万元及给付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3960元,由被告孙雨燕、李俊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20)内0826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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