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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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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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贵林:

本院受理曾祥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邢海俊、郑永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诉被告邢海俊、郑永鲜、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邢海俊、郑永鲜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8012.59元,及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3939.17元、本金的罚息62880.71元、利息的罚息1118.9元,总计435951.37元,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本金的罚息、利息的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邢海俊、郑永鲜所有的抵押物(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套农机具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所有的保证金账户项下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罗启湖:

本院受理原告王铁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陈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丁明诉你和李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包金灯、白艳、包鹏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秀花与被执行人白艳、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包金灯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2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包金灯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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