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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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海霞、韩永在(韩二毛):

本院受理徐有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214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20)内0121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韩永在、张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有前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2011年12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剩余未还利息为71592元;2、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徐有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韩永在、张海霞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庞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欣侠与被告庞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欣侠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阿拉腾娜布其: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诉阿拉腾娜布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9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阿拉腾娜布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借款本金147159.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4715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7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972元,由被告阿拉腾娜布其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波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波工程款21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方伟: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伟、刘丽、李帮帮、王玉、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伟、刘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1434.12元,本息合计91434.12元,并给付原告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31‰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2500元。二、被告李帮帮、王玉、于春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李帮帮、王玉、于春在承担了上述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伟、刘丽追偿。案件受理费2149元,由被告方伟、刘丽、李帮帮、王玉、于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胡治伟、姜稳连: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治伟、姜稳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治伟、姜稳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896.12元、利息3138元,本息合计11034.12元,并给付原告以本金7896.12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67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胡治伟、姜稳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王春来、鄂尔多斯市福元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李平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34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王春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执恢1811号执行案件(王春来申请执行高伟、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件款57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斯米克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65000元,并支付按照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约定从2012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的违约金26500元,共计915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李悦宁(又名李晓红):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1202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知你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内0602执恢120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悦宁(又名李晓红)位于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9号楼地下1层-5房产(产权证号:066871),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内0602执恢120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悦宁(又名李晓红)位于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9号楼地下1层-5房产(产权证号:066871);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02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贾文利、乔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飞诉被告贾文利、乔凤琴、李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602民初10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万元整;2、本案的一切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康利军: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韩飞与被申请人康利军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做出(2021)内0602财保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康利军名下位于东胜区纺织东街29号街坊金色家园4号楼1单元1701室(产权证号:蒙(2017)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947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王永强、郭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602民初18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10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庭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侯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玲诉被告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6800元及利息219261.5元(利息从201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从2020年11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136800元的利息(按一年期市场利率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韩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徐占清诉被告韩美珍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和被告离婚。)、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83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胡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与被告胡德力格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胡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尾欠款5500元;二、被告胡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利息5143.63元[4906元(5500元×0.02元×44个月18天,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237.63元(5500元×年利率15.4%÷12个月×3个月11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1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1月12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元,由被告胡德力格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西日巴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与被告西日巴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西日巴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尾欠款29720元;二、被告西日巴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利息27297.82元[26153.60元(29720元×0.02元×44个月,2016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1144.22元(29720元×年利率15.4%÷12个月×3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20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1月12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42元,由被告西日巴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徐西日莫: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聪文与被告徐西日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徐西日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聪文尾欠借款本金19000元;二、被告徐西日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聪文利息11187元(19000元×0.0128元×46个月,从2017年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4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4元,由被告徐西日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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