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晓晓: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喵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晓晓、北京永通昌盛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25日
覃海鹰:
本院受理原告金锋杰与覃海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杨占祥、张玉莲、杨占华:
本院执行的刘世平申请执行杨占祥、张玉莲、杨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执296号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传票、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布和嘎如迪: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布和嘎如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布和嘎如迪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40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三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王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文树脚手架租赁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王凌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凌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马园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马园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王培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培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贵林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范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平与被告范文斌、连胜利、俄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范文斌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20440元(以9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15.4%,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2021年4月5日,合计48840元,扣除已偿还5000元为43840元,应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本息合计:138840元;二、被告连胜利、俄广平对被告范文斌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2044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范文斌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范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于蕾与被告范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柒万元整(¥7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范文斌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郭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卫永平诉被告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卫永平借款本金35000元;二、被告郭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卫永平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卫永平已预交),由原告卫永平负担13元,被告郭海军负担118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寇俊科(曾用名:寇俊平)与被告闫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闫志军限期归还向原告的借款叁拾万元(3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95300元,(从2014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每月2%计息468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6日,按年利率15.4%计息27300元);以后直至本息付清为止。合计:795300;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利文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第三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为: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的追加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段存云、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林诉被告段存云、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海林支付工程款3060263元,利息914091.1元,合计人民币3974354.1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3060263元计算,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以后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35元,由被告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7377元,原告张海林负担815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寒峰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碎石款5001736.2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自209年4月1日起计息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代管被告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价值为限对上诉欠款和利息承担给付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欠付原告碎石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2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新城区诚凯家具经销部、邢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栗团元与被告新城区诚凯家具经销部、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新城区诚凯家具经销部、邢莉支付货款235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新城区诚凯家具经销部、邢莉支付占用资金利息1447.6元(以2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共584天,按年利率3.85%计付);3.依法判决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购家具,被告未按约交货,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35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郝学冬:
本院受理原告杨学林诉被告郝学冬、黄威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802民初411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学冬、黄威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欠原告杨学林材料款10086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