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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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振、刘润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贵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张彦军、张少雄:

本院受理原告桂秀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王勃、余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计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云起瑞: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乐诉被告云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整。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以上借款的利息,实际利息按合同计算至支付时止;利息合计是2400元,暂计2021年1月14日止,利率10%,本息合计42400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执行费及备项履行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范志杰、于双玲:

本院受理乔瑞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216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 2020)内0121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范志杰、于双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乔瑞军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2015年9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应为176071元;2、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乔瑞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范志杰、于双玲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白六十一、金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给付利息9600元(10000元×0.0128元×75个月,2015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本息合计19600元;2.后期利息至2021年5月16日起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包长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吉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3500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11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违约金1207元(3500元×0.005元×69个月);3.要求被告支付350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冯海玉、范松迪、范福全(别名范大全):

本院受理原告宋胜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2.要求三被告支付13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17420元(13000元×0.02元×67个月);3.要求三被告支付13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至,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李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宋胜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14690元;3.要求被告支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吴文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霍子淇(2009年10月11日出生)、长子霍子轩(2014年6月3日出生)判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每人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3.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4.诉讼费及其他支出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包海山:

本院受理原告于银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4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4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3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10960元;3.要求被告支付4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沙仁格日乐、白长命: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满小与被告沙仁格日乐、白长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沙仁格日乐、白长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满小尾欠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沙仁格日乐、白长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满小逾期利息45元(15000元×0.003元×1个月,从2019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003元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6元,由被告沙仁格日乐、白长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田乎思楞: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丰禾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田乎思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田乎思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丰禾农资经销处欠款1680元;二、被告田乎思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丰禾农资经销处利息954.45元[198.88元(1680元×0.015元×7个月22天,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2月30日)+659.68元(1680元×0.002元×19个月19天,从2018年12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99.89元(1680元×年利率15.4%÷12个月×4个月19天,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8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1月21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丰禾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田乎思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胡日查: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英与被告胡日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胡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海英尾欠借款本金12000元;二、被告胡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英逾期利息1645.40元[1476元(12000元×0.005元×24个月18天,从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169.40元(12000元×年利率3.85%÷12个月×4个月12天,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0元,由被告胡日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包巴图(又名包巴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丛小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包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巴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丛小种子化肥经销处欠款17493元;二、被告包巴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丛小种子化肥经销处利息13376元[(16593元×0.0128元×60个月,从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900元×0.0128元×55个月,2016年6月26日至2021年1月26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马明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02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阳光雨露农资经销处与被告马明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欠款本金23425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51元(23425元×0.005元×3个月,从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0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前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的计算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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