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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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田立军、王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麻淑霞与被告田立军、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刘国成:

本院受理原告包石桩与被告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陈晨: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宇诉被告陈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张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孙福胜诉被告张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周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峰诉被告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周宇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55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何宏娟: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5187号原告王玉峰诉被告孟磊、张永梅、何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白红云:

本院受理原告韩胡格吉乐吐诉被告白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0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杨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龙诉被告杨永强、闫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7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窦常宝: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霞诉被告窦常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1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薛海旺:

本院受理原告陈风文诉被告薛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王小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领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小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小乐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止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王晓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颖诉被告王晓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晓霞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9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止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杨文风:

本院受理的原告曲兰芝诉被告杨文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杨文风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刘青春: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青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1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谭海红: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谭海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张贵明: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贵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1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朱继政、朱明: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继政、朱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2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贺忠奎:

本院受理徐能生申请执行贺忠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8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刘智良、王彩霞、刘永良、刘学英: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智良、王彩霞、刘永良、刘学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29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高美林、赵新海、马挨宝、杨丽: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高美林、赵新海、马挨宝、杨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9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冀二平:

本院受理内蒙古龙昌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冀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8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张宇祥:

本院受理邢琳娜与张宇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9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内蒙古领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马忠德、武红雁、桑玉林:

本院受理杜保兴申请执行内蒙古领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马忠德、武红雁、桑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2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王金林: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4257号原告岳文强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2697.18元、护理费390元、误工费41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住宿费300元、营养费300元、面部损害赔偿5000元,共计9399.3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0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李红叶、齐海河: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4272号原告付海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利息2040元,本息共计3804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0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郝连弟: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德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郝连弟、包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德福欠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郝连弟、包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马德福利息6156元(13000元×0.0128元×37个月,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连弟、包玉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5日

于纯昌: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于纯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龙借款本金19200元;二、被告于纯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龙逾期利息1109.76元[(19200元×6%÷365天×222天,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19200元×3.85%÷365天×202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10日)];三、驳回原告张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龙负担36元,由被告于纯昌负担72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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