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作为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调整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6月23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以下简称《实施措施》)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据介绍,目前,全区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63.25万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9.61万人,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制度从政策制定、实施主体、认定办法、审核确认程序、享受救助内容、救助资金管理等方面实现了城乡统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累计下拨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补助资金520亿元左右。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2012年的385元/月提高到2021年的772元/月,年均增长8.1%;农村牧区低保平均标准由2012年的2583元/年提高到2021年6731元/年,年均增长11.2%。全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今年分别达到1308元/月和10533元/年。此外,就业、住房、受灾人员、医疗等专项救助也取得明显成效。
《实施措施》分为7个部分26项具体工作任务。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基于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家庭规模和需求,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救助需求,实现精准认定精准救助。第一层,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第二层,通过专项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权益。第三层,通过急难社会救助,切实解决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生活困难。
创新发展“物质+服务”的综合救助模式。在物质保障方面,对长期性生活困难对象、临时遇困对象、低收入群体等不同对象采取分级分类救助,实现多层次梯度式救助。同时,缩小城乡救助水平的差异,推进城乡救助对象的有序衔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实现城乡救助均等化。在服务保障层面,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等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
完善各项救助保障政策。扩大救助保障范围,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单人保”政策。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通过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措施,保障基本生活。扩展救助保障内容,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以及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等相应救助帮扶。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创新救助保障机制,综合考虑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基础,苏木乡镇(街道)层面,加强救助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人才弹性配置,合理配备专兼职人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救助公益服务人员。嘎查村(社区)层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地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缩短社会救助服务周期,由苏木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或者依托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有序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把“被动申请”变为“主动发现”,构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将困难群众纳入嘎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健全城乡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完善社会救助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优化简化救助审核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情况说明。全面推行社会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