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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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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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洪远:

本院受理原告王昕诉被告包洪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3日

丁利达、内蒙古我爱我车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连军申请执行丁利达、内蒙古我爱我车汽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0)内0802执37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现场勘验财产到场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八日上午10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3日

马翠香、于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京致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与马海敏、马巧玲、马军、苏艳、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草原翔马食品厂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3日

张奋卿:

本院受理原告高喜根诉你、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9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3日

刘玲迪:

本院受理案外人吴连祥、石玉荣对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玲迪、常格日乐吐、代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龙腾家园小区13号楼4单元301室(产权证号:蒙房权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21500714号、面积82.88㎡)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3日

内蒙古三得爱心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巴雅尔图与被告内蒙古三得爱心超市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7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3日

内蒙古三得爱心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娜仁高娃与被告内蒙古三得爱心超市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3日

郝跃龙、张翠凤:

本院受理原告申新宽、云利霞诉被告郝跃龙、张翠凤、第三人闫二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偿还由原告代二被告向第三人支付的款项1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由此造成原告的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损失10849.31元(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25%计算,从2018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为10849.31元,并应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两项暂计110849.31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3日

王峰、孙安乐:

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原案申请人季五候、被执行人李建强、王峰、孙安乐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或到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六调解室接受询问。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3日

王登亭:

本院受理原告包靳松诉被告王登亭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登亭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始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免渡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审理。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3日

李江波:

原告赵文军诉你、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江波签订的关于金川开发区110国道582公里处路南6号楼-4-1602《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009117)无效;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3日

李江波:

原告云戚俊诉你、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江波签订的关于金川开发区110国道582公里处路南6号楼-3-1602《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009114)无效;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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