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兴:
本院受理原告王帅诉徐国兴(2021)内0125民初6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徐国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武来贵:
原告武金贵诉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潮忽闹村村民委员会、张翼兵、郭林在、刘大在、张红红、武来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武来贵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6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维修损失暂定10万元(待损失评估后再进行变更诉请)。2、请求法院判决由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鉴定费等。事实及理由:2019年,被告张翼兵、郭林在、刘大在、张红红、武来贵承包了本村的浇灌经营业务,2019年10月,在浇灌本村土地过程中,由于巡堤疏忽堤坝决口,导致原告家的房屋被水浸泡10多天,致使原告家的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开裂,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找6被告商谈赔偿事宜,可是,6被告却相互推诿,故此,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尽快予以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张宝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白清华、杨雁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张明:
本院受理案外人张玉萍与申请执行人南国强、被执行人张明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驳回案外人张玉萍的执行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刘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路产损失169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杨蕾妍:
本院受理梁晓蒙诉杨蕾妍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3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内蒙古和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维克特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和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范永刚、韩瑞英:
本院受理包头市三江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范永刚、韩瑞英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503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范永刚位于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沼潭东路15号三江尊园凯旋苑10-1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内蒙古塬鑫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执行内蒙古塬鑫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6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塬鑫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3004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物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陈永生、任雪琴:
本院受理吕志瑛申请执行陈永生、任雪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86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刘勇强:
本院受理霍超申请执行刘勇强、于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377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于杨:
本院受理霍超申请执行刘勇强、于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377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贺森、庞贵平、天津恒达正泰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明涛申请执行你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风才、王安生申请执行你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4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18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张廷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瑞东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洪志及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269号]一案中,案外人杨春梅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集宁区肉联厂南街15号面积为1583.32平方米土地中案外人份额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案外人杨春梅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3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桃与你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1202号]一案中,案外人白亚全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闻都雅苑小区地下车位235号的查封、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内0105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白亚全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乌兰察布市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瑞东与被执行人张廷儒、张洪志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269号]一案中,案外人杨春梅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集宁区肉联厂南街15号面积为1583.32平方米土地中案外人份额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案外人杨春梅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3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肖赛侠:
本院受理原告谭振男诉被告肖赛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谭振男请求:1.肖赛侠赔偿谭振男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7500元、护理费7250、误工费19,226.67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37,176.67元;2.保留谭振男后续治疗费用的诉权;3.本案诉讼费由肖赛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李占飞:
本院受理蔡礼新诉李占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占飞赔偿原告蔡礼新各项损失共计169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蔡礼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礼新负担270元,被告李占飞负31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内蒙古银事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蔚海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候永林诉被告内蒙古银事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蔚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银事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蔚海清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1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祁世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翁德娥诉被告祁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祁世伟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2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段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蔺向明:
本院在执行王尔龙与蔺向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113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