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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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瀚丰: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4867号原告王海强诉被告张瀚丰、王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2532号原告徐德芬诉被告牛拥军、潘谷春、范军、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李享: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207号原告李落实诉被告李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内蒙古北联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北联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6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岳乐、杨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兴与被告岳乐、杨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6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李海:

本院受理原告尚志华与被告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8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阿思根:

本院受理原告马忠丽与被告阿思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张三:

本院受理原告孙二女与被告张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敖特根其木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尚建平诉被告敖特根其木格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万剑钧、赵幸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林场诉被告王来珍、万剑钧、赵幸福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万剑钧、赵幸福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3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杨丽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丽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7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杨慧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大宝诉被告杨慧琴、内蒙古众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瑞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高英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钟诉被告高英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高英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钟诉被告高英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晓钟对本院(2020)内0105民初842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黄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黄雷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12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与被告包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1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鉴定申请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第10日上午10时进行现场勘验(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额尔很巴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菲诉被告额尔很巴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2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崔永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崔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东借款本金24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给原告齐东退回12.50元(当庭变更减少的部分),由被告崔永平负担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1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山丹:

本院受理原告韩雪诉被告福海、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雪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0602民初23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山丹名下的以下财产予以查封:1、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8层-1805;2、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8层-18010;3、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7层-17011;4、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7层-1709;5、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7层-17013;6、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7层-17014;7、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7层-17019;8、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7层-17015;9、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7层-17016;10、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7层-17017; 11、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7层-17018】。二、(2021)内0602民初2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山丹名下的以下财产予以轮后查封:1、东胜区杭锦南路8号街坊满达小区3号楼-101;2、东胜区杭锦南路8号街坊满达小区3号楼-102;3、东胜区杭锦南路8号街坊满达小区1号楼-103;4、东胜区杭锦南路8号街坊满达小区2号楼-107;5、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8层-18018;6、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8层-18019;7、位于东胜区东环路3号街坊万正商城9号楼-18层-1802】,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福海、山丹:

本院受理原告韩雪诉被告福海、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今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50万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的利息7550083元(以35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3、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止的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张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卫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旌整车配件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军、柴永胜、白富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旌整车配件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王红卫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高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87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387.67元;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高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办公室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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