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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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赵明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03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宝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欠原告赵明明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2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张宝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赵明明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6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刘学文与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执7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赤峰市红山区奔腾大厦不动产)。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高亮花:

本院受理原告温晓强诉被告高亮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70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亮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温晓强代偿款227999.38元和利息72960元以及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代偿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4元,由被告高亮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赵额日德吐:

本院受理原告何乌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

王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李刚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徐泉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科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

张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邵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5日

王金虎、王佳坤: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孙长岁、王伟连:

本院受理原告韩乌力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5日

安三月: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新丽艳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包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7日

杨铁牛:

本院受理原告王水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曹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文诉被告曹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6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杨文岗、马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文岗、马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赵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煜坤诉被告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杨建国、胡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代偿款103433.07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11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胡建平以其全部工资对上述代偿款103433.0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辛建强、袁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袁玉明、高艳梅诉被告辛建强、袁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袁玉明、高艳梅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偿还由二原告代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200000元,全部展期利息175182.6元,共计375182.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袁圆(曾用名袁虎女):

本院受理原告刘睿文诉被告袁圆(曾用名袁虎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664号民事列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袁圆(曾用名袁虎女)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刘睿文房屋租金6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圆(曾用名袁虎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艾国春、刘晓文、胡珊、张广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有武、陈瑞、王英诉清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白玉花、张广平、胡珊、刘晓文、艾国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娜仁与被上诉人王志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郝文强、云金霞:

本院受理原告袁利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3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郝文强、云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袁利军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利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袁利军已预交),由被告郝文强、云金霞负担。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付国春:

本院受理原告赵淑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03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付国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欠原告赵淑娟款35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5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26元,财产保全费5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付国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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