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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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7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万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宋茂佳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万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吴铁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1)内0502民初4900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502民初49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92400元,违约金: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292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月利息1.5%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李鸿开:

本院受理原告石德明诉被告李鸿开、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鸿开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36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三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彦、张淑华、格日勒图、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921执1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铜川镇109南三街捷通机电城A区A5号楼1至2层1018(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33号)、A区A5号楼1至2层1019(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31号)、A区A5号楼1至2层1020(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34号)、A区A6号楼1至3层1011(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0979号)共4套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侯平小、董改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董改云、侯平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22日

王六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王六青、刘玉英、郑孝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六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给付2020年9月30日前产生的利息10861.41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40.00元; 2020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继续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被告刘玉英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其他诉讼请求。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向你送达(2021)内0502民初60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于2021年5月17日撒回对被告郑孝颖的起诉,本院已经准许。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简威:

本院受理原告李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胡飞: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成根与被上诉人高苗苗、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高杰: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瑞诉高杰(2021)内0125民初8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高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银峰:

本院受理原告辛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王水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箭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胡敖力木乐、包沙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敖力木乐、包沙仁偿还借款本金:47268.39元,利息:32235.4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1日),本利合计:79503.84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7268.39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李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侯启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侯启文借款本金18000元,利息4582元,本息合计:22582元;二、被告李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侯启文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6.6%/年)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侯启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陆文辉、曹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陆文辉、曹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红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000元,本利合计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包格日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太平顺达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包格日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格日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太平顺达供销合作社欠款16000元,支付利息14428.80元【13200元(16000元×1.5%×55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1228.80元(16000元×1.28%×6个月,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2月2日)】,本息合计30428.80元;二、被告包格日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太平顺达供销合作社自2021年2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包格日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唐七十三、相桂环: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222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李连生撤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张金锋、陈丽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佳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9472元,本息合计59472元;2、自2021年4月21日起借款本金30000元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二被告还清借款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王海君: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3505号原告王桐林与被告王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建房材料款78000元,资金占用利息12454.4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以上合计90454.4元;二、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1年5月1日以后的资金占用期利息,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5月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内0521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贾四外: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四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丁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慧诉被告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三仁申请宣告赵永杰失踪一案。申请人高三仁称2011年被申请人赵永杰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及亲友联系。下落不明人赵永杰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赵永杰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赵永杰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赵永杰情况,向本院报告。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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