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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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22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金丽通讯员闫丽华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检察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日前,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孟光昌向社会通报:2020年以来,呼伦贝尔市两级检察院共召开听证152件,居全区首位,实现两级院和“十大业务”公开听证全覆盖;听证会共邀请各界听证人员423人次,采纳多数听证员意见案件113件,多数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案件128件,其中,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和根河市检察院各直播1件听证案件;目前,旗市区检察院检察长等院领导主持召开听证会73次,以老百姓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借助社会各界力量推动群众反映问题妥善解决。

此次新闻发布会同时发布5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王甲、王乙工伤认定纠纷监督案

王甲的儿子王刚(化名)和王乙的女儿王丽(化名)就职于同一公司。2016年9月9日晚,公司聚餐后,王刚和王丽同乘同事张某酒后驾驶的车辆从单位离开,准备回位于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的家中,途中,张某又到谢尔塔拉镇小区接同事李某某向海拉尔北山口方向行驶。不幸的是,行车途中,张某的车与一辆重型牵引车相撞,事故致王刚、王丽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张某和重型牵引车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王刚和王丽不负责任。2017年,呼伦贝尔市人社局对王刚和王丽的交通事故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痛失子女的王甲、王乙不服,分别诉至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牙克石市法院审理认为,王刚和王丽乘坐车辆行驶路线不属于二人回家的最快捷且合理路线,其出行目的及目的地无法确定,所以,二人受到的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因此不属于工伤,遂判决驳回王甲、王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甲、王乙不服,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10日,呼伦贝尔市中院裁定驳回二人再审申请,二人向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因法院未予采纳,遂向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数次与当事人及其律师、法院原承办法官交流,向呼伦贝尔市人社局当面咨询意见,并多次前往案发现场实地查看。经过深入调查,检察机关认为,王刚与王丽回家路线是否为回家的合理路线,二人死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是诉讼争议焦点。

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于2020年6月18日组织公开听证,并依托中国检察听证网对该案进行现场直播。听证会前,检察机关邀请人社局有关人员和王刚、王丽就职公司负责人出席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5人担任听证员,其中4人为法律职业者,达到充分借助“外脑”确保听证公正。

听证会上,检察官围绕案件诉讼争议焦点向听证员和当事人出示路线图、列明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并由听证员进行质证。听证员闭门审议后,一致同意两级检察机关意见: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上下班合理路线不应机械理解为是唯一且最短的路线,应当综合考虑适当变更路线到达目的地合理性,只要属于合理范围的就可以认定为是上下班途中。

听证会后,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4月1日,呼伦贝尔市中院指令牙克石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案

为保护呼伦湖及贝尔湖生态环境,2018年7月2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全面禁渔,呼伦贝尔市渔业捕捞审批部门不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放呼伦湖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据条例规定,市场食品流通环节出现呼伦湖、贝尔湖水产品的相关行为或出售“假冒”呼伦湖、贝尔湖水产品行为的,均属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检察院干警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市场上仍有“呼伦湖、贝尔湖野生白鱼、鲤鱼、湖虾”字样的生鲜产品出售。而且,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准予达赉湖渔业经营店注册登记。为此,检察机关对该案予以立案。经对当地各大型超市、集贸市场、水产店等地区进行现场排查取证,证实渔业生产厂商用其他地区渔产品冒充呼伦湖、贝尔湖的野生鱼类进行销售,同时,当地渔业生产厂家有在呼伦湖违法冬捕的情况。

此后,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共5名听证员,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出席听证会,通过案情介绍、听证员讨论意见,对在呼伦湖自然保护区的捕捞行为应适用何种规定进行详细法律解析,并向呼伦贝尔市政府征询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呼伦湖自然保护区应为全年禁渔区,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应向其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开展监管工作。

通过公开听证,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认真听取检察建议,利用行政审批登记系统对含有“达赉湖”等相关字样的在册企业单位进行排查,责令涉及企业将营业执照和营业牌匾名称进行变更;对餐饮单位、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和美团、饿了么等网络订餐平台进行排查,责令各经营主体不得以“达赉湖”等字样为噱头诱导欺骗消费者购买,菜谱中不得出现相关字样。目前,经排查177家餐饮单位、8家集贸市场、10家大型超市,未再发现类似问题。

本土与外地企业民事执行监督案

2019年12月,辽宁省凤城市某甲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某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因矿产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甲公司向牙克石市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给付拖欠甲公司货款8582657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未将扣押的被执行人销售款执行给申请人的行为违法,遂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核实,发现该笔扣押的销售款系被执行人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法院执行活动并无不当。同时,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因此案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也使积怨不断加深,而该案存在达成民事和解的可能,且和解有利于双方企业的利益。为努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民营企业,启动对该案的民事争议化解工作。该院分管副检察长第一时间主持参与制定争议化解预案,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沟通,了解到双方系多年的商业合作伙伴,有着较深厚合作的基础,且都有和解意愿,只因缺乏有效沟通,一直未能达成共识。经过大量化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公开听证。

2020年12月24日,牙克石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同时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化解方案均表示认可,在听证会现场即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甲公司随后申请撤回了对乙公司的监督申请,使这起数年旧怨通过检察听证一朝化解,近千万的民事争议案件成功结案。

乌某某故意伤害案

1994年出生的英国籍男子乌某某系满洲里市欧美达英语学校外教老师。2020年5月11日20时30分,乌某某在满洲里市三道街双子座荣冠健身房健身时,因健身时间未到而被要求提前离场,与工作人员常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厮打中,乌某某将常某某左小臂、右手打伤。经满洲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左侧远端尺骨骨折,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0日,乌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乌某某使用的语言是英语,满洲里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首先联系了英语翻译,并核实乌某某已聘请辩护人。此后,主办检察官在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后,重新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讯问乌某某和书面、当面听取乌某某辩护人意见,检察官认为该案在起因上系被害人存在过错,且案发后乌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一直在现场等待,到案后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

乌某某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的公平公正表示感动,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环节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人民币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此基础上,满洲里市检察院综合考量定罪量刑情节,初步形成对犯罪嫌疑人乌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就不起诉意见召开检察听证前,检察机关向乌某某及其律师解读了听证程序和听证结论的效力,并从满洲里海关等涉外部门选取三名听证员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均通过多媒体示证。最后,三名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该案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确存在过错,嫌疑人乌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表现,并认罪认罚,赔偿后获得被害人谅解,综上支持检察机关不起诉意见。满洲里市检察院当场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当场宣告依法宣告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乌某某。检察机关在该案中平等保护涉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涉外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助于以公开促公正赢国际公信。

非法占用农用地 林业部门怠于履职监督案

从2012年开始,张某某在扎兰屯市柴河镇占用林业辅助用地21.12亩建房、建厂,但因种种原因始终没有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2020年9月,经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后,张某某听信他人误导、怂恿,提出上诉,扎兰屯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2020年11月,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综合全案综合研判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量刑适当,如张某某不认罪认罚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中张某某可能被判处实体刑。本着为当事人着想,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的原则,检察官及时与张某某沟通,释法说理,最终使其撤回上诉,检察院撤回抗诉,张某某也因此免受牢狱之灾。

该案刑事部分得以圆满解决,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没有得到修复,张某某的厂房、住房等建筑物依然没有合法审批手续,住房面临拆除、面粉加工厂面临倒闭的困境。2021年4月30日,扎兰屯市检察院向柴河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该局采取科学有效措施修复生态环境。收到检察建议后,柴河林业局积极整改,提出异地植树造林近50亩(即原占林地面积两倍),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为张某某补办原占用林地手续的整改方案。

5月25日,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两级检察院联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听证员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办案情况介绍、柴河林业局整改措施和当事人张某某的意见后,一致同意柴河林业局的整改措施。目前,张某某已经按照柴河林业局的植树造林设计方案完成植树造林,并验收合格,行政机关正在为其补办占用林地手续。该案的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而不是你输我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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