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苏振国、于彦吉、鄂尔多斯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1年6月16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达证字第1012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8)鄂达证内经字第7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
巴特尔、郝荣荣、内蒙古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1年6月29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达证字第1042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8)鄂达证内经字第24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
马吉、张波、内蒙古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1年10月10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达证字第1886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8)鄂达证内经字第25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
高君、杨凤、鄂尔多斯市新欣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1年6月30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达证字第956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7)鄂达证内经字第156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
王磊、王二楞、鄂尔多斯市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1年3月21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达证字第403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7)鄂达证内经字第104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
王卡兰、张院小、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1年12月21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达证字第2935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7)鄂达证内经字第96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
李二平、焦凤仙、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1年11月23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达证字第2668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7)鄂达证内经字第95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
吴秀花、云计、鄂尔多斯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1年5月5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达证字第944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7)鄂达证内经字第100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
段君、齐胜、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1年2月24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达证字第266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8)鄂达证内经字第97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
刘欣、王霞、鄂尔多斯市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1年6月29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达证字第2398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7)鄂达证内经字第102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
李新天、李五女、鄂尔多斯市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1年5月5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达证字第881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7)鄂达证内经字第103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
王二明、赵永平、付伟、内蒙古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1年10月10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达证字第1929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8)鄂达证内经字第16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
裴小平、贾楠、内蒙古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2年1月9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达证字第252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8)鄂达证内经字第26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
项换小、石春燕、内蒙古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1年6月29日在达拉特旗公证处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达证字第1062号]。现你们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贷款本息。应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申请,我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18)鄂达证内经字第27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