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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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1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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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义: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诉被告赵洪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赵洪义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8年3月10日的利息为2865.82元,本息合计32865.8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赵洪义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11日起按逾期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4元,由被告赵洪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7日

安海燕:

本院受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诉被告安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安海燕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8年3月20日的利息为7852.76元,本息合计37852.7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安海燕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自2018年3月21日后的利息,按逾期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1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负担23元,被告安海燕负担74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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