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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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包青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青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2400元;二、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青龙,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4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2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白文雄:

本院受理原告鲍铁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鲍铁旦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鲍铁旦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张跑不了:

本院受理原告鲍铁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跑不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鲍铁旦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张跑不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鲍铁旦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跑不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白永权、包色音吐: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永权、包色音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建筑材料款人民币8045元;二、被告白永权、包色音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8045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永权、包色音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房哈达、吴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房哈达、吴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建筑材料款人民币30750元;二、被告房哈达、吴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75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6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房哈达、吴春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张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建筑材料款人民币4960元;二、被告张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96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志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白银峰:

本院受理原告何达福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何达福拉,代为偿还的欠款184989元;二、驳回原告何达福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银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包丽花:

本院受理原告姜振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丽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振武借款本金人民币24800元;二、被告包丽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姜振武,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4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丽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张双喜、张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姜振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双喜、张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振武借款本金人民币5450元;二、被告张双喜、张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姜振武自2015年12月3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45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双喜、张春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吴献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献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新飞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吴献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新飞,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献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吴俊斗:

本院受理原告刘柏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俊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柏松借款本金人民币26800元、利息7638元【26800元×19个月(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0.015元】,本利合计34438元。案件受理费66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俊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金德才:

本院受理原告刘家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刘家欢与被告金德才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家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王秀峰: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秀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王秀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8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秀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白文雄、何春:

本院受理原告宋胜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文雄、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宋胜举借款本金18800元;二、被告白文雄、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宋胜举,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8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雄、何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包双红、石海棠: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双红、石海棠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丽莉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包双红、石海棠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丽莉,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王丽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双红、石海棠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刘志、李艳: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志、李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丽莉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1200元(40000元×0.02元×39个月,2014年12月11日至2018年3月11日),合计71200元;二、被告刘志、李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丽莉,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5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志、李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赵志财、包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洪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志财、包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丽莉借款本金31200元,利息13728元(31200元×0.02元×22个月,2016年4月30日至2018年2月28日),合计44928元;二、被告赵志财、包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丽莉,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12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92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志财、包玉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包阿拉坦敖其尔、鲍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阿拉坦敖其尔、鲍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文河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元;二、被告包阿拉坦敖其尔、鲍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徐文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1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阿拉坦敖其尔、鲍其其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王秀峰: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秀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文河借款本金人民币11800元;二、被告王秀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徐文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1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5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秀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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