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8月3日下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原厂长杜建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杜建,捕前系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厂长,因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2日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7月20日,昆都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昆都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昆都仑区法院院长段喜林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法检“两长”同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李永峰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进行询问,经过逻辑严谨的举证质证、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人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昆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建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24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杜建尚有15339183.85元人民币、61217.98元美元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建一人犯两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杜建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退缴部分赃款且能够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经合议庭评议和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肖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