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将入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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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7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将入考核体系

我区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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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袁雪英 赵芳)8月3日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白皮书》。在新闻发布会上,高院相关负责人通过对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就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区行政诉讼案件平均出庭率由2015年5月前的2.5%提升到了14.05%。但相比较而言,国内一些省份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远远高于内蒙古自治区。鉴于此,高院对全区法院新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借鉴区外一些地区的先进经验,对如何推进并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思考和研究,最终形成了《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

白皮书提出,建议行政机关自身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庭基本技能的培训学习,尤其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更应当起到带头作用;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此外,应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列入依法行政的考核体系,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作为个人总结的内容之一,增强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意识,规范行政机关应诉活动,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行政机关评先创优的资格;通过司法与行政联席会议等渠道向政府机关通报出庭负责人的出庭应诉及庭审表现,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实现从“出庭为交差”到“出庭为必要”的转变。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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