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4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兵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192637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尹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润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润莲与被告尹俊杰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马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9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宏伟、李建、高学峰、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382、383、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张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吕秋波与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苏鹏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贵根与苏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吕师:
本院受理原告卢金喜(兰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南玉河:
本院受理原告闫月霞诉被告南玉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闫月霞离婚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马强:
本院受理原告郝云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任玉明:
本院受理原告侯学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卜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俊诉被告卜晓丽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树俊与被告卜晓丽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刘世华:
本院受理原告石红柏诉你与薛成林、王茵、巴彦淖尔市林英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中止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二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