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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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6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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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陈海明、俎称心、毛占明(2021)内0125民初892号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海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牛利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硕诉被告牛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145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付勇: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付勇(2021)内0125民初28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付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王顺:

本院受理薛秀伟申请执行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403执516号之二、(2020)内0403执51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204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张忠科、张天昊: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271号原告李景阳与被告孔祥明、班志宇、张天昊、张金文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7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孔祥明、被告班志宇的法定代理人班永发、被告张天昊的法定代理人张忠科、被告张金文的法定代理人胡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李景阳各项损失款合计5482.11元【医药费3231.82元+护理费760.48元(108.64元/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天×7天)+误工费789.81元(112.83元/天×7天)】;二、驳回原告李景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陈淑娟:

原告陈连武与被告陈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7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连武借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淑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张国军:

原告王平与被告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66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平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国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张恒明、曹丽丽: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61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恒明、曹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2800元,利息46521.77元[92800元×14.679‰÷30天×1129天=51264.55元-4742.78元,2017年12月24日至2021年1月26日],本息合计139321.77元;二、被告张恒明、曹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1月2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3元,由被告张恒明、曹丽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包海玲、于占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根其其格诉被告李景芬及第三人包海玲、于占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孟根其其格对(2020)内0521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包玉柱、冯素英:

本院受理张玉华申请执行你们与吴翠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执恢178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2020)内0521执20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执行人被执行人包玉柱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兴吐苏木西会田嘎查,面积154亩,林种:用材林,使用权终止年限:2060年3月20日,林权证号:59610号的使用权及地上林木的所有权,作价2163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偿206309.00元。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兴吐苏木西会田嘎查,面积154亩,林种:用材林,使用权终止年限:2060年3月20日,林权证号:59610号的使用权及地上林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张鹏成、王娟、赵建宇: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07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张鹏成、王娟、赵建宇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张淑珍:

本院受理原告海斯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扎拉根白尔(又名吴扎力嘎):

本院受理原告勿日其其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宋丁柱:

本院受理原告谢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闫振艳: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赵长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包金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高永亮: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339号原告吴长岁与被告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借款本金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高永亮承担。因你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哈斯巴根: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008号原告国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8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504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5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赵永生: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022号原告国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162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5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姜如意:

本院受理原告王剑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峥嵘与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480号、(2020)内0102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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