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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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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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荣:

本院受理原告庞永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高茂盛: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公司诉被告高茂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18日

敖玲: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东、敖玲、云三挠、赵苹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秦东、敖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9990.68元及利息4406元和律师费2500元,共计66896.68元,并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从2020年7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35‰计算的利息以及借款本金39990.68元从2020年7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31‰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云三挠、赵苹女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云三挠、赵苹女在承担了上述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东、敖玲追偿;四、案件受理费1473元,由被告秦东、赵苹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包雪冬:

关于原告李强诉你与薛山峰(薛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薛峰、包雪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强工程款33573.3元,并支付33573.3元从起诉之日2020年8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821元,由被告薛峰、包雪冬负担67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1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薛峰、包雪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王磊: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的原告杨志刚诉被告王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磊赔偿原告杨志刚修车费39071.7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磊赔偿原告杨志刚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价格损失20000元,两项合计59071.7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白利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瑜玲与被告赵永平,第三人白利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驳回原告王瑜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王瑜玲负担。】及原审原告王瑜玲申请上诉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66号判决书,依法改判为不得执行位于东胜区警苑春5号楼1单元803号房产,房屋价值6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黄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曹国有与被告黄金山、刘振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曹国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国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董百顺:

本院受理原告刘得山诉被告董百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400元;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田伟、张家宁(曾用名:张磊)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王晋英与被申请人田伟、张家宁(曾用名:张磊)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做出(2021)内0602财保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田伟和赵小晔(身份证号: 15272619810215272X)共同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锡尼街南、五中北育才A区1#楼5单元509室房产(产权证号:蒙(2018)达拉特旗不动产权第000313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裴海萍:

本院审理的原告郝耀俊诉被告裴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裴海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9万元,其中9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6月1日到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王有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成与被告王有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建成欠款9100元;二、驳回原告刘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被告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欠款49780元;2、被告李杰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的迟延履行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付安然: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平诉被告付安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380元; 2、被告支付利息9450元(以本金7040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至2020年1月2日;以本金2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以本金564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4日至2020年1月2日。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张伟、王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锁宽诉被告张伟、王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张伟、王学敏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给付原告利息、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2%计算,从2020年10月30日起至起诉时的利息、违约金8500元及从起诉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前述本息至起诉时计15.85万元:2,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3.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4.请求原告对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东胜区铜川镇飞龙汽车城1单元四层2号面积为115.03平米房产,用途住宅,产权证号:蒙(2018)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1399号,他项证号:蒙(2018)鄂尔多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945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151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霞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张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杨利霞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小定申请单》有效;二、驳回原告杨利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2.9元由原告杨利霞负担298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81.9元;保全费4582.9元,由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杨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银奎诉被告杨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银奎借款本金30000元。驳回原告王银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利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龙与被告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0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1342110元(停运损失每天539元,从2014年6月26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张凌剑:

本院受理李井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600元及利息5710元,利息计算还清时止,交通费57元,合计11367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韩华:

本院受理原告魏翔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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