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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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鹏成、周建军、陈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二飞、张鹏成、周建军、陈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朋飞诉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姚朋飞广告装潢欠款272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田慧敏:

本院受理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包头市强制戒毒所会见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门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张天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王英杰、付璟琦:

本院受理原告沙秀琴、李德慧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杨春明、杨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明、杨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李兴亮:

本院受理原告杨兰明诉李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2.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利息26000元(利息明细: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利息从2017年12月2日到2020年12月2日共计36000元,扣除2018年2月15日归还借款利息10000元,剩余利息26000元),之后利息给付至付清全部借款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其它产生的相关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张春晓: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郑鱼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宇龙、郑鱼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左五根、赵利军、王五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左五根、王五亮、杜玉香、王忠孝、赵利军、左蛆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胡巧珍、李菲菲: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丽英、李菲菲、胡巧珍、杨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胡巧珍、李菲菲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瓣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侯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长春、韩海强、侯海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侯海青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79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朱振华: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振华、董美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26号限制消费令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王晓敏、段永在: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晓敏、段永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晓敏、段永在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91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李宁、李志军、杨俊明、樊小玲、贾艳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李宁、李志军、杨俊明、樊小玲、贾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刘文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虹梅、单二云、刘文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宋小福、贺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小福、贺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张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康锦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的装修材料款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李瑞清、尹春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李瑞清、尹春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贰拾壹元玖角陆分(小写:16821.96元,自贷款发放之日2015年12月9日起至债权交易基准日2019年12月27日止,按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5%计算)。三、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合计:66821.96元。四、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王茹峰、梁璐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王茹峰、梁璐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肆仟柒佰玖拾肆元壹角捌分(小写:4794.18元,自贷款发放之日2018年5月14日起至债务交易基准日2019年12月27日止,按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8%计算)。三、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合计:54794.18元。四、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徐剑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徐剑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吕志国: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吕志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岑岩: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岑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吕月洪、夏志原、杨连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吕月洪、夏志原、杨连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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