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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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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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代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内蒙古凯德高新节能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凯德高新节能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医科大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内蒙古医科大学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执异19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执异199号异议裁定;二、发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复10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内01执复103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王智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智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状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吴海英、白明彪:

本院受理原告吕晓勇诉被告吴海英、白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94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朱林光: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腾陶格斯诉被告朱林光、内蒙古呼铁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杜武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武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项本金92950.55元及违约金28379.08元(违约金以垫付款项本金92950.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合计121329.63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刘静、张蕴梅:

我院受理的李小军申请执行刘静、张蕴梅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张蕴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便民市场-1层1001号房屋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已流拍,流拍价为7148960元。现申请人书面同意以物抵债。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2执628号执行裁定书:一、被执行人张蕴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便民市场-1层1001号的房产作价71489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小军(150122198202085018)抵偿部分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李小军(150122198202085018)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赵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赵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诉讼请求。)及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庞建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庞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庞建龙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8月23日本金人民币39162.35元、利息人民币11367.9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623.93元及分期付款手续费人民币925元,共计人民币5207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庞建龙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三、被告庞建龙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那日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那日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那日苏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8月23日本金人民币31110元、利息人民币10813.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605.22元及分期付款手续费人民币2641.56元,共计人民币46170.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那日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三、被告那日苏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蔡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蔡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金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8月23日本金人民币64190.62元、利息人民币17445.3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011.05元及分期付款手续费人民币1489元,共计人民币84136.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蔡金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三、被告蔡金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段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诉被告段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89000元,并以8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从2013年1月6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7449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到2021年3月17日的利息为1392元,以及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3月18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从2013年2月4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36217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3月17日的利息为1772元,以及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3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四、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从2013年3月6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89556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到2021年3月17日的利息为4430元,以及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3月18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五、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从2013年3月28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35533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到2021年3月17日的利息为1772元,以及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3月18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上本息合计392058元)。六、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2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李楝楝、庞燕虾、王威军、张兰女:

本院受理上诉人才让卓玛、王红中与被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原审被告李楝楝、庞燕虾、王威军、张兰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四子王旗福美养殖专业合作社、赵福柱、要美丽:

申请执行人如意蒙银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文强、郭锦、赵福柱、要美丽、张玉伟、马彩霞、张登云、邢美霞、杨永林、王转芳、张瑞峰、程丽珠、内蒙古有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羊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鑫马住址专业合作社、四子王旗利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武川县育和粮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四子王旗福美养殖专业合作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王文强、郭锦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内0125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王文强、郭锦的复议申请,维持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内0125执异7号异议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复9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内01执复96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陈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陈海明、俎称心、毛占明(2021)内0125民初89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海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陈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陈海明、俎称心、毛占明(2021)内0125民初89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海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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