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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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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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华:

本院受理原告魏翔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

关利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16日

崔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辨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吕涛、郝隽:

本院受理原告邢瑞瑞诉被告吕涛、郝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吕涛、郝隽偿还原告邢瑞瑞借款本金109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吕涛、郝隽偿还原告邢瑞瑞以借款本金109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吕涛、郝隽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58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

乔凤琴、李再强、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飞诉被告乔凤琴、李再强、贾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整,一张10万元的借款条有书面约定,月利率为2.5%,现申请变更为1.28%,利息从2011年3月起至上诉之日止共计144000元整,申请偿还原告本息合计694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

李雪峰:

本院执行谢莉琼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3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雪峰名下位于康巴什新区西经五路与西纬四路交汇处商业-A5-07房产(合同编号:2017-9008205),2020内0602执恢3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雪峰名下位于康巴什新区西经五路与西纬四路交汇处商业-A5-07房产(合同编号:2017-9008205)、内中博房地产估字[2020]第05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位于康巴什新区西经五路与西纬四路交汇处商业-A5-07房产(合同编号:2017-9008205)评估价格为10677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白虎才:

本院受理原告曹多多与被告白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白虎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多多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曹多多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多多负担50元,由被告自虎才负担1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魏星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志祥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魏星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均不能超过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0元,由被告李志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黄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韩呼和巴拉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

马德财:

本院受理原告包长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梁宝成: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4094号原告张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800元,支付利息3187.80元,本息共计24987.8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4月20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

吴满仓: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4096号原告谭朝鲁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2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日9时0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王其木格、王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周振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0日

包七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王珊珊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9日

包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魏艳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齐小连、吴玉芝:

本院受理原告朱春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王十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苗家五金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韩布仁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马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包腊月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0日

侯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玉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8日

包七斤山:

本院受理原告哈申格日乐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张哈斯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海凤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邓木日根巴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旺农丰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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