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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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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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永胜诉被上诉人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岳九斤、被上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案号为:(2019)内01民初9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何宝旦、刘先荣: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郝秀连、董长有、郎先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何宝旦、刘先荣: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郝秀连、董长有、郎先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王振宇:

本院受理张占兵与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25民终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那松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付小红、王志钢与被告刘文明、那松巴图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52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付小红、王志钢的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贺三小、苏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锁兰诉被告贺三小、苏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

任斌:

本院受理原告孟令辉诉被告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4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刘柏妨:

本院在执行孙景深与刘柏妨、巴彦淖尔市保利博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恢228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裁定)、(以物抵债裁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冯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挨保与被告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

王奇:

本院受理原告吕计生与被告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

罗日红、罗日满:

本院受理原告察右前旗乌拉哈乡西大梁村民小组诉被告罗日红、宋占斌、罗日满、李吉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送达判决书。被告宋占斌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逾期未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罗日红:

本院受理原告于王女、孙存柱、聂煥考、南银柱、于千富、胡春玉、谢保科、卜福元、李宝和、陈爱旺、于润富、洪明玉、李春英、于秃人、于新富、吕利荣、刘万华、聂锅扣、张天文诉被告罗日红、宋占斌民间借贷纠纷等系列案19件,现已审理终结并送达判决书。被告宋占斌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逾期未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刘建光:

本院受理原告高巧瑞诉被告刘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100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刘霞、银涌、刘懿德、张卉芳、陈颖秋: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刘霞、银涌、刘懿德、张卉芳、陈颖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13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冯天任、孙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大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汕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汕国仲(2019)20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大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2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约谈,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徐新伟、杨晨、陈怀荣、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赵利兵、刘晓惠与被告徐新伟、杨晨、陈怀荣、李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6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孙子兵、杨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张德胜(别名张存金):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高利乐:

本院受理原告谢怀利诉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258号],经本院审理后,依职权追加高利乐为本案共同被告,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25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4795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张海霞:

申请执行人苏计清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案字(2019)第38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苏计清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3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约谈,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桂建军、史菲菲诉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1民初479号、(2020)内0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侯保在:

本院受理刘玉荣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

侯保在:

本院受理刘玉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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