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中银系列信用卡不良透支催收通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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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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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合圆益客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新龙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李银仓、王慧、杨风珍、李翠梅、赵兵: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银仓、王慧、杨风珍、李翠梅、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隋鑫:

本院受理原告乔桂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隋鑫偿还原告乔桂捷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5022.6元【(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1.5%计算,共计80个月×20000元×1.5%=24000元+1天利息1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18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共计120天×20000元×15.4%÷365=1012.6元)】,本息合计45022.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乔桂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乔桂捷负担4元,被告隋鑫负担92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张恩星:

本院受理原告薛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不准原告薛丹与被告张恩星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潘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牛永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8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潘志国偿还原告牛永艳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潘志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刘长生、李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长生、李艳红偿还原告王国歧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7746.67元(自2012年11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2831日×20000元×2%÷30),本息合计57746.6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刘长生、李艳红向原告王国岐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国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刘长生、李艳红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刘志刚、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霞诉你、雷胜、王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付勇:

本院受理原告任国柱诉付勇、谢书文(2021)内0125民初9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付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韩补龙:

本院受理原告霍裁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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