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合圆益客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新龙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李银仓、王慧、杨风珍、李翠梅、赵兵: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银仓、王慧、杨风珍、李翠梅、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隋鑫:
本院受理原告乔桂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隋鑫偿还原告乔桂捷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5022.6元【(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1.5%计算,共计80个月×20000元×1.5%=24000元+1天利息1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18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共计120天×20000元×15.4%÷365=1012.6元)】,本息合计45022.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乔桂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乔桂捷负担4元,被告隋鑫负担92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张恩星:
本院受理原告薛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不准原告薛丹与被告张恩星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潘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牛永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8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潘志国偿还原告牛永艳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潘志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刘长生、李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长生、李艳红偿还原告王国歧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7746.67元(自2012年11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2831日×20000元×2%÷30),本息合计57746.6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刘长生、李艳红向原告王国岐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国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刘长生、李艳红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刘志刚、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霞诉你、雷胜、王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付勇:
本院受理原告任国柱诉付勇、谢书文(2021)内0125民初9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付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韩补龙:
本院受理原告霍裁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