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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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余春、马和心、刘娇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晋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马和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晋梅63532元;二、被告余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13922元;三、驳回原告张晋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协作总公司:

本院受理的孙华与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协作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华的全部诉讼请求。)及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递交的民事上诉状(1、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民初7240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王啸:

本院受理原告唐计成与被告内蒙古及时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苏博:

本院受理原告维娜诉被告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80200元(大写:贰拾捌万零贰佰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280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刚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5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刚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4137.5元,合计164137.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517.5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刘军负担4082.8元,原告李建刚负担934.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郑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郑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郑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3号楼1层2号、2层2号1层4号、2层4号商业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公告送达内中昱估字(2021)第00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3号楼1层2号、2层2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22940号、1层4号、2层4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22939号)商业房屋总价为3888774元、(2018)内0102执3020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郑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3号楼1层2号、2层2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22940号)1层4号、2层4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22939号)商业房屋、(2018)内0102执3020号网络拍卖通知书,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3号楼1层2号,2层2号商业房屋,评估价为1915917元,一拍起拍价为1915917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191591元。(2018)内0102执3020-1号网络拍卖通知书,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3号楼1层4号、2层4号商业房屋,评估价为1972857元,一拍起拍价为1972857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1972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在第一次流拍价的基础上,下浮20%进行第二次拍卖。在拍卖流拍后若申请人申请以物抵债,我院将向申请人出具相关办理过户手续,不再另行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呼格吉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呼格吉乐偿还购买天人牌收割机欠款131500元;2、要求被告呼格吉乐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黄孟根仓: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黄孟根仓偿还购买海山牌1004拖拉机机欠款23535元;2、要求被告黄孟根仓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王凤路:

本院受理原告许强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许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000元,利息3225元(按利息1.5分),共计82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张宝权: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张宝权偿还购买福田254拖拉机机欠款20000元;2、要求被告张宝权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王玉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素芝与被告王玉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赵素芝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王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波诉被告王利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付果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维兰诉被告刘建国、付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席生:

本院受理原告郭彩霞与被告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陈友林:

申请人闫贵斌申请执行陈友林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查封了陈友林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保全庄街东达安苑7号楼22层1单元2201号的住宅的相关手续,委托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内济丰估字[2021]第0068号房产评估总价为1130612.00元。因你(陈友林)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房产估价报告及(2020)内0102执1348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陈友林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保全庄街东达安苑7号楼22层1单元2201号房产,评估价为1130612.00元,一拍起拍价为1130612.00元,竞价幅度2000元,保证金12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我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刘辉:

原告乌云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乌云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刘晓飞:

原告王福云与被告刘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福云借款10000元,利息14240元,本息合计24240元,并支付原告王福云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晓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福云借款5000元,利息2684.88元,本息合计7684.88元,并支付原告王福云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刘晓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福云借款10000元,利息5327.43元,本息合计15327.43元,并支付原告王福云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王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晓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1日

刘轶臣:

原告武玉国与被告刘轶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轶臣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武玉国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轶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李惠茹:

本院受理原告高振军与被告李惠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惠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振军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1092元[12000元×0.35%×26个月(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本息合计13092元;二、被告李惠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支付原告高振军以未能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公告费400元,原告高振军负担16元,被告李惠茹负担52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张晶: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蔺剑涛、张晶、田希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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