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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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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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争气:

本院受理原告高力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15000元(月利息按2分计算,从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50个月,利息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苑永忠:

本院受理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众成钢管门市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项平:

本院受理原告兴和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杜红丽、孙忠远、石霞、孙建兵、崔敏、孙军、吕春、白海清、杜磊红、刘娟: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红丽、孙忠远、石霞、孙建兵、崔敏、孙军、吕春、白海清、杜磊红、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付勇:

本院受理原告包花兰、六十一诉付勇(2021)内0125民初987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付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石霞、孙建兵、杜红丽、孙忠远、崔敏、孙军、吕春、白海清、杜磊红、刘娟: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霞、孙建兵、杜红丽、孙忠远、崔敏、孙军、吕春、白海清、杜磊红、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钱育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不准原告王淑青与被告钱育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淑青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孙占发:

本院受理原告褚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孙占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褚鹏玉米款20000元,支付利息35100元(自2011年1月21日至2020年10月21日止,共计117个月×20000元×1.5%),本息合计55100元。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被告孙占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王秀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原告刘长山与被告王秀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长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韩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韩宏伟偿还原告徐建借款27893.3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韩宏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闫振青:

本院受理原告周井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闫振青偿还原告周井成借款本息2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闫振青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郭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李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姜小全: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546号原告通辽市聚鑫瑞丰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53090元,支付利息99937元,本息共计253027元;2、要求二被告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7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尹乌云、佟连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981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尹乌云、佟连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398.4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3日),本息合计40398.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从2021年2月24日至贷款结清期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包金状子、白代兄: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98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包金状子、白代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980元,利息1205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3日),本息合计4203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从2021年2月24日至贷款结清期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孙永久: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希望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1日

张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1日

朱文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洪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土默特左旗创辉管业塑胶制品厂:

原告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昌盛化工原料经销部诉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厂工商登记地无人,经营者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回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21200元及利息(以本金21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0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韩生荣: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飞、王芳、韩生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受理的内蒙古辨证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新华园小区2号住宅楼6层3单元6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景通估字(2020)第0573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新华园小区2号住宅楼6层3单元601号房屋市场价值1687452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恢45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新华园小区2号住宅楼6层3单元601号房屋。评估价为1687452元整,一拍降幅15%起拍价为144万元整,竞拍增价幅度为7千元,保证金数额为15万元。一拍流拍将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贺三(又名贺三小)、贺龙(贺俊龙)、苏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2021)你0123民初120号原告路世全诉被告贺三(贺三小)、苏秀英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08号原告范喜在诉被告贺三(贺三小)、苏秀英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24号原告闫长林诉被告贺龙(贺俊龙)、贺三(贺三小)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13号原告王明宣(王二兵)诉被告贺三(贺三小)、贺龙(贺俊龙)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07号原告白花眼诉被告贺三(贺三小)、贺龙(贺俊龙)、苏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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