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云、杨兆瑞:
本院受理原告王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偿还借款94000.00元并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自2017年12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钟晓娟:
本院受理(2021)内0502民初4656号原告谷春玲诉被告薛金臣、钟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刘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枣女、陈福全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刘俊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于2012年4月26日为第三人刘峻颁发的土左集用(2012)字第045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刘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
杨水灵:
本院受理原告魏士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
陈玉柱、李淑巧、石德才、毛飞林、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冯金霞、王美嘉、王美裕、王美馨:
本院受理原告乔世英诉被告陈玉柱、李淑巧、石德才、毛飞林、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冯金霞、王美嘉、王美裕、王美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审原告乔世英申请上诉的上诉状,上诉内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决:被上诉人陈玉柱、李淑巧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4116000元(利息从2011年4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8日,按月利率2%计算),并偿还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上诉人石德才、毛飞林、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冯金霞、王美嘉、王美裕、王美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李香娃、赵树清: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铁锤、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二、被告赵永强、李香娃、赵桂梅、吕波涛、赵树清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72.00元,由被告王铁锤、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陈恒毅、乌仁华:
本院执行的兰丽婷、梁海军申请执行陈恒毅、乌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0)内0602执恢4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恒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75号天鹅小区3号楼1层111仓储及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75号天鹅小区3号楼17层1单元1701室房产一处。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常文武、杜丽、杨文祥、李文元、高奋利、王凤慧: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文武、杜丽、杨文祥、李文元、高奋利(曾用名高凤利)、王凤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1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元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1278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李文元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账号:047701001000066440)]、(2020)内0602执恢12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文元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账号: 047701001000066440)内13115元];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奋利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12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奋利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34号街坊房产两处(证号:D-00502号、D-00503号)的查封];依法向被执行人常文武、杜丽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127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常文武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9号街坊6号楼-6单元-312号房产(证号:D-04151号)一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216室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王候来、苏金莲:
本院受理原告冯瑞萍诉被告王候来、苏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王候来、苏金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冯瑞萍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225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
王艳城、九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洪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艳城、九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洪德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王艳城、九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洪德利息7200元(30000元×0.02元×12个月,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4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艳城、九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韩春和: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洪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春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洪德借款本金1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洪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洪德负担54元,由被告韩春和负担61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