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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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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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达赖: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4918号原告黄静诉被告荣达赖、韩俊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李志刚: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036号原告呼木吉乐诉被告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朱良才: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201号原告王永厚诉被告宋生平、朱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张文慧:

本院受理原告范茹茹诉被告张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9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张厅厅: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显诉被告张厅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6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毛粉青、要海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丽涛与被告毛粉青、要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内蒙古迪克森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亚如与被告内蒙古迪克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王力:

本院受理原告苏振业与被告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王永:

本院受理原告郝和平诉被告王永、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王天喜:

本院受理原告弓栓成诉被告王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娄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娄志强、张贵明、内蒙古众投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帅警、李云、杜永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娄志强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0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韩秀梅、杨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农业大学诉被告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秋实中学及第三人韩秀梅、杨建华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韩秀梅、杨建华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0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反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刘凡: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捷诉被告刘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阿斯楞: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木伦诉被告周永霞、阿斯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朱志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薇诉被告朱志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田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申赫诉被告田青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刘瑞军、刘乃英:

本院受理原告赵千厚与被告刘瑞军、刘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王龙:

本院受理李文发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

内蒙古北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金小宝:

本院受理原告侯国雄诉被告内蒙古北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金小宝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23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李忠伟: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刚诉被告马文、李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杨春、吴孟宏、席佳慧、刘乐忠:

本院受理原告刘立志诉被告杨春、雷笑、吴孟宏、卞秀鹏、席佳慧、第三人刘乐忠、第三人侯志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吕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王永海:

本院受理原告许维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内蒙古雅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艳敏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白艳敏对本院作出的(2020)内0802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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