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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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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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林: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苗旺:

本院受理原告王素珍诉被告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张哲、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邰溪林诉被告张哲、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绪绪、李月刚、李刚刚、王喜忠、姜兰秀、王银柱、刘永义诉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绪绪、李月刚、李刚刚、王喜忠、姜兰秀、王银柱、刘永义工资欠款65000元。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王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佳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志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志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克标诉被告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3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按年利率15.4%计算2021年1月1日暂-2021年1月26日利息192.5,对于2021年1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化利率15.4%计算到实际给付完毕日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韩明先:

本院受理原告郭香枝、郭全生诉被告杜海军、韩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杜海军、韩明先共同偿还本金40000元及利息47425.78(利息以本金40000元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2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要求按照四倍LPR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日止)。上述本息暂合计87425.78元(截至2021.3.15)。2、请求判令被告韩明先对第一项诉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与本次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2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邹雪娜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存义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赵连仓: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王志丽、郎永成、吴美盘、薛开俊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21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武美玲、王瑞平、张俊狗: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武永峰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25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武美玲、王瑞平、张俊狗: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武永峰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25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巴亚斯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杨天亮与被告巴亚斯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巴亚斯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天亮尾欠借款本金28600元;二、被告巴亚斯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天亮逾期利息3946.80元(28600元×0.005元×27个月18天,从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杨天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72元,由被告巴亚斯古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白明义诉你及被告李春艳(又名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李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赵启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启成借款本金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李秀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

于龙:

本院受理原告彩花与被告于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准予原告彩花与被告于龙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于春光由原告彩花抚养,被告于龙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此款从本判决生效后开始给付,至婚生子于春光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1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彩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

七十九: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113号原告杜永成、耿宪林、翟文金、伊国辉、李树生、李树明、翟文瑞、赵福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八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合计6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

胡月明珠(又名月明珠):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834号原告哈申格日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四笔借款本金38700元及逾期利息7793元,本息共计464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阿斯冷: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492号原告王洪海、于柏伟、高文库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建房欠款本金49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31360元(49000元×0.0128元×50个月,从2016年12月31日至2021年2月31日)本息合计:8036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128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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