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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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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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敏发与被告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振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敏发尾欠借款本金8600元;二、被告张振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敏发逾期利息619.20元(8600元×0.003元×24个月,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三、驳回原告王敏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张振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

内蒙古锋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锋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15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札萨克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

韩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包其木德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于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佳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于海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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