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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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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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关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8日

解佳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解佳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8日

张天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天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8日

崔九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崔九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8日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牛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8日

焦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吴山亭: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山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将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吴山亭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和平别墅10号楼5单元102号的房屋,评估价为592023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503219.55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降福15%,二拍起拍价为427736.6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谢斌: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国正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刘忠志: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霖诉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刘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梁柱: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龙与被告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向原告李海龙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支付利息9088元;二、被告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海龙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从2020年12月25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8日

张付春:

本院受理原告曲海学与被告张付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付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曲海学欠款90000元,支付利息22950元;二、被告张付春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曲海学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曲海学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8日

王玉连: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欠款6900元,支付违约金3100元,合计1000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8日

丁八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奚晓梅与被告丁八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八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向原告奚晓梅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1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奚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8日

王成、石小萍:

本院受理原告杨成云与被告王成、石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成、石小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向原告杨成云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支付2015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利息96000元;二、被告王成、石小萍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杨成云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15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扎拉根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杨老丫头与被告扎拉根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扎拉根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向原告杨老丫头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包宝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华山诉白阿拉坦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238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董华山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白阿拉坦仓立即偿还原告董华山借款本金10000元人民币;2、依法判决白阿拉坦仓给付原告借款利息8192元人民币;3、依法判令被告自2021年5月1日起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顺延给付原告利息,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止;4、依法判决第二被告包宝洪对被告白阿拉坦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给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李斯日古楞: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春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69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李春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春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白锦平:

本院受理原告苏卿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锦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与原告苏卿于2017年1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合同义务并向原告交付恒利国际广场1#2006号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王月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芳与被告王月林(2021)内0602民初16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月林偿还原告郭芳借款本金566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举证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温瑞平:

本院受理原告牛兆清诉被告温瑞春、温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572民事判决书【被告温瑞平、温瑞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牛兆清借款本金343000元以及从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6元,由被告温瑞平、温瑞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办公室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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