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6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丁有东、丁志祥:

本院在通知高波为上诉人,刁良孝、李成、丁有东、丁志祥为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案号为(2020)内0826民初100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戴健、哈伦:

本院受理原告刘仲元诉被告杜肖岚、卜万瑛、戴健、哈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李小兵、张林凤:

本院受理栗三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83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栗三女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7600元(从2013年3月3日计算至2021年1月3日,此后利息计算至付清本金为止),共计576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8日

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王桃诉被告斯日古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冀斌义:

本院在执行杜建清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18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冀斌义:

本院在执行杜建清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冀斌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18号失信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冀斌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建清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1执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冀斌义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RW 708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作价100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杜建清抵偿债务。所有权自交付申请执行人杜建清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杜建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王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崔东东: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郭云龙: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杨丽荣: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姜吉军、侯红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县东风路支行诉被告姜吉军、侯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98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987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姜吉军、侯红云偿还:1、借款本金326044.1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7日按约定年利率8.625%进行计算,逾期罚息从2020年5月8日至还清款之日按约定年利率8.625%的1.5倍12.9375%进行计算)。2、借款本金46629.0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8日按约定年利率8.652%进行计算,逾期罚息从2020年5月9日至还清款之日按约定年利率8.625%的1.5倍12.9375%进行计算)。3、借款本金416829.5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9日按约定年利率8.625%进行计算,逾期罚息从2018年9月29日至还清款之日按约定年利率8.625%的1.5倍12.9375%进行计算)。4、如无法按期偿还贷款,请求判决执行抵押物。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刘培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78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海南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秀英与被上诉人刘文彬、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54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张变:

本院在执行张万富与张变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冀忠厚:

本院在执行陈建平与冀忠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赵培凤、李瑞芳、张艳霞、张建宁、内蒙古诚和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名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培凤、李瑞芳、张建宁、内蒙古诚和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艳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赵培凤、焦士印、云忠钢、张艳霞、张建宁、内蒙古诚和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名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培凤、焦士印、云忠钢、张建宁、内蒙古诚和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艳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云改叶、云来善、李瑞芳、张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名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改叶、云来善、李瑞芳、内蒙古诚和物流有限公司、张建宁、第三人张艳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云忠钢、云改叶、张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名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忠钢、云改叶、内蒙古诚和物流有限公司、张建宁、第三人张艳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王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美丽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恢3035号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王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崔健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恢3035号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