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6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孙站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站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白埃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计牢、赵福贵诉白埃俊(2021)内0125民初942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埃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张飞龙: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少华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与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呼和浩特市高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及(2021)内0104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及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在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弓江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武丽珍:

本院受理张永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25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张永桃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潘永清、武丽珍给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分别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还款时止的利息和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4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还款时止的利息,被告胡利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潘永清、武丽珍承担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8日

樊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堂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1执1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樊睿所有的位于卓资县卓资山镇新民街路北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卓资县字第139021001065号)作价7770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徐玉堂抵偿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徐玉堂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徐玉堂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韩贵芳:

原告翟永清诉韩贵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韩贵芳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将位于台阁牧镇耿家营村南,四至为东至李日平,西至路,南至路,北至史林忠的一亩土地转让至原告名下。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告韩贵芳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二、依法请求判令被告韩贵芳返还土地转让款92000元,以及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1693.88(自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为5191.61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6502.27元,以及自转让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违约金)。三、本案的诉讼费依法由被告韩贵芳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8日

侯德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曹聪、刘跃华、刘跃果: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鑫、张亮与被上诉人袁桂荣、一审被告刘耀涛、钱君、曹聪、刘跃华、刘跃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杨峰:

本院受理原告韩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阉割这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孙权:

本院受理原告薛峰诉被告孙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利息124622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以上合计: 42462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内蒙古心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李建华与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韩鲲:

本院受理原告袁紫与被告韩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振全诉被告包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截止至2021年2月24日利息暂计为4048.51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郭永全、王友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补财诉被告郭永全、王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郭永全、王友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以及2019年2月2日2021年1月6日利息48300元,按100000元月息1.5分,30000元月息2分,共23个月,合计178300元。2、要求被告郭永全、王友梅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聚贤快递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赵志军(别名赵制军)与被申请人张国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张国良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张国良公告送达(2021)内012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国良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卖房余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赵志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受院理赵志军(别名赵制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9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赵志军(别名赵制军)的诉讼请求:1、判令实行支付欠款人民币本金11万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申请人高俊桃与被申请人张国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张国良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张国良公告送达(2021)内012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国良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卖房余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高俊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院受理高俊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9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高俊桃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国良支付欠款人民币本金10万无及利息8.6万元,共计18.6万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5年4月1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11日,按二分计息共14万元整,已付5.4万元利息,剩余8.6万元)2、判令被告赵志军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申请人梁可与被申请人张国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张国良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张国良公告送达(2021)内012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国良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卖房余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梁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院受理梁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9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梁可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国良支付欠款人民币本金5万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