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兰、晋福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晋丽强、王贵兰、晋福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晋丽强、王贵兰、晋福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131489.74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晋丽强、王贵兰、晋福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742元。案件受理费338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晋丽强、王贵兰、晋福元负担1693.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张文彬、杨静:
本院在张鹏翔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庆丰矿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杜斌、冯晓琴、巴图、张文彬、杨静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20)内0602执恢44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文彬、杨静共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南路6号街坊6号楼1号、6号街坊6号楼2号。二、被执行人张文彬、杨静共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南路6号街坊6号楼1号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0205号评估报告、6号街坊6号楼2号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0206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马钢、刘宏波、王红卫: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钢、刘宏波、王红卫、侯根成、侯锁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20)内0602执恢13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钢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35979.6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2020)内0602执恢139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钢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7339.98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2020)内0602执恢139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宏波在招商银行账户内4371.61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四、(2020)内0602执恢139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红卫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20510.87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