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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9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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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内蒙古新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朱文玲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一案(新劳仲案字〔2021〕305号);刘鸿嘉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一案(新劳仲案字〔2021〕306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0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1年6月4日

通知

卢伍全:

被通知人卢伍全(身份证号:510902196804127613)与刘芳(身份证号:152701194210020868)于2019年9月4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由你承租刘芳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神华小区18号楼1号店,租期两年从2019年9月1日起到2021年9月1日止,年租金5万元,第二年度租金于2020年7月1日前付清,按该合同第六条2款约定:“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本合同约定各款项,甲方有权收回所出租的房屋”…。在约定交付第二年度房租期满后,卢伍全经多方催要借口拖延给付,现仍未依约交付房租,租赁房从2020年12月底起到通知日依然房门上锁,房内除了部分废品杂物外,再无其他有价值物品。卢伍全分别于2021年1月6日承诺于1月8日付清第二年租金及费用后,从1月8日起再无法联系到卢伍全,租金未付。

为了减少损失进一步扩大,通知人通知卢伍全于本通知登载之日起3日内,必须与通知人联系,交清全部房租和拖欠费用并交还房屋,通知人同时通知与卢伍全解除该合同,由卢伍全承担违约责任,并将房屋内的全部物品按废品清理,清理费用由卢伍全承担,刘芳有权另行处置该房使用权,通知人保留因卢伍全违约给刘芳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维权费用等损失的主张权利。特此通知。

通知人:刘芳

联系电话:15947397776

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汇大厦小区

代理人:李巨涛,联系电话和住址同刘芳

2021年6月4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孙会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公司依据“鄂仲字【2018】第0350号”仲裁裁决书及(2019)内06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享有对你方的债权及相关所有权益,截止2021年5月21日,你方应偿还购房款本金815056.76元,迟延履行金81301.91元及从2021年5月22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所产生的迟延履行金。2021年5月28日,我公司将对你方享有的上述债权及相关所有权益全部依法转让给了内蒙古越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该债权转让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向你方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请你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依法向内蒙古越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履行主债权及相关的迟延履行金。

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6月4日

仲裁公告

张美: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4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呼仲案字[2020]第411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联系人:云雪,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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