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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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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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众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杜喜军与内蒙古众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2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贾世元:

本院受理解刚与贾世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4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田文科:

本院受理内蒙古邦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文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6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黄新峰、张宁、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玉娟与黄新锋、张宁、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68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新锋、张宁、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297382.00元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田星宇、梁宇飞:

本院受理张俊刚申请执行田星宇、梁宇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4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张巧兰、刘志勇: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巧兰、刘志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1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巧兰、刘志勇所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诺和木勒大街二毛宿舍15号楼1单元6层18号房屋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聂伟:

本院受理王海燕申请执行聂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2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聂伟位于呼市赛罕区呼伦南路东达城市广场公寓A座18层1804房屋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周兰枝、李彦伟、李彦枫、李健、刘亚航:

本院受理郭建军申请执行周兰枝、李彦伟、李彦枫、李健、刘亚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5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周兰枝位于呼市新城区北垣街青城雅居住宅楼8层1号楼3单元801号房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张微、郑晓光、郑志平、李玉梅、荣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支行诉被告张微、郑晓光、郑志平、李玉梅、荣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22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索晔、常智慧: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宏巨建材化工厂与索晔、常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1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刘亚男:

本院受理丁义生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3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亢锐、杨润桃、亢磊:

本院受理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申请执行亢锐、杨润桃、亢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7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亢锐、杨润桃、亢磊的存款76611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刘风岐:

本院受理任连枝申请执行刘风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赛执字第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风岐的存款134240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张宝国、张朝:

本院受理陈勇诉张宝国、张朝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468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宝国、张朝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石字新村11幢205室(西单元)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丁钱龙:

本院受理原告丁昆诉被告丁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5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黄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姚俊丽诉被告黄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6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哈斯图娅:

本院受理原告任刚诉被告哈斯图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朱光远:

本院受理赵东诉朱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5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王颖:

本院受理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赵俊霞:

本院受理杜华诉赵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2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齐利军:

本院受理冯瑞红诉齐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5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杜晓军: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杜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4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鲍晨光:

本院受理原告范永胜与被告鲍晨光、杨丽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于官旺、秦二毛、于美莲、李志芳、文志明、于素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诉被告文志明、于官旺、秦二毛、于美莲、于素清、李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30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高建军、安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诉被告安玲玲、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24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陈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陈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30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王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郝伟、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伟、郝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张金兰:

本院受理王兰再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兰再剩余购房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兰再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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